李艳红(身份证号码:412724********8426):
本中心根据(2024)苏0591民初1238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因侵权事故造成李国华(身份证号码:320922********7661)人身损害,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4)苏0591民初12387号)判决,依法应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据李国华提供材料称迄今你尚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限你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李国华履行全额赔偿义务,并将支付凭证及情况说明报送本中心。
三、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核通过李国华先行支付申请后实施基金垫付,并依法向你追偿。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