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汇众邦家具有限公司:
本中心根据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551号仲裁裁决书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事项告知如下:
一、黄新华(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02036118)2016年5月3日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你未为黄新华缴纳工伤保险费,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1551号裁决,你依法应履行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据黄新华提供材料称迄今你尚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限你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黄新华履行全额赔偿义务,并将支付凭证及情况说明报送本中心。
三、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本中心将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核通过黄新华先行支付申请后实施基金垫付,并依法向你追偿。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