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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1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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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强制执行催告书公告(余晓俊)

余晓俊:

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50102《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自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在苏州工业园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经查,你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在浙江衢州市衢江区参保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你应当停止领取并退还不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我单位已于2024年6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NO.20240543《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告知书》,告知你拟作决定的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利,但你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单位后于2024年7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NO.20240611《责令退还社保待遇决定书》,决定责令你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10253.75元,并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单位现要求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期满仍未履行社保待遇退还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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