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本单位受理你单位职工刘建设反映你未为其缴纳2014年5月至2022年3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NO.2024100001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限期缴纳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至本单位办理补缴申报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完毕159396.9元(不含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补缴日)。
你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