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曹鹏元:
你单位职工曹鹏元所受伤害,由于存在以下情形:因申请人在人社部职业伤害待遇申请平台提交撤销申请,根据《江苏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终止关于曹鹏元的职业伤害确认。因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职业伤害确认终止通知书》(苏0540职终〔2024〕15号),现予以公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领取《职业伤害确认终止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