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李可:
你单位职工李可所受伤害,由于存在以下情形:需要以司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根据《江苏省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中止职业伤害确认程序。因通过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职业伤害确认中止通知书》(苏0540职中〔2024〕8号),现予以公告,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23号汇金大厦1楼领取《职业伤害确认中止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