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根据省市政策及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3年度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提醒如下:
1、申报对象:在园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2、申报期限: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3、缴费确定: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自然年度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3)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4、申报操作:用人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下载模板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数据确认无误后进行系统申报。
5、基数启用:
(1)根据《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2023年2月至3月单位月度结算期间,每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申报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启用年度基数,并根据缴费单位年度已结算月份,按照启用后缴费基数与已结算缴费基数开展差额调整工作,并将应补征或扣减金额计入当月单位应征计划,统一开展月度结算。
(3)同一结算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即行锁定。请广大缴费单位在月度结算期关闭前及时核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
6、操作提醒:
(1)下载的模板中包含了1月6日前已离职(用人单位已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信息,其缴费工资基数应正常申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会启用),不会生成税务征缴数据。
(2)工资收入不足12个月的职工,折算成12个月的工资收入申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
7、工作要求:
(1)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准确地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按时完成202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参保单位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参保单位存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多重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及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上述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规则完成申报工作。
二、园区医疗生育保险
根据省市政策及有关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3年度园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1、申报对象:在园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单位当前正常参保状态的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
2、申报时间:2023年1月30日至2023年3月6日
3、缴费基数:
(1)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基数自参保单位申报时所属的结算月份开始启用。
(2)2023年1月起,苏州市(含工业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维持2022年标准不变,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2470元执行。待2023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公布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再按新标准执行。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4)缴费工资基数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4、申报操作:
参保单位登录“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通过“网上经办——批量缴费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5、工作要求:
(1)参保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参保单位应按月将职工本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为其缴纳额和职工本人缴纳额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公共场所公示本单位全年医疗保险费缴纳人数、单位应缴纳额和实际缴纳额、职工个人应缴纳总额和实际缴纳总额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