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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2 14: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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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用人单位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热点咨询解答

一、用人单位如何进行2022年度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答:

1、申报期限: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2、申报对象: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2022年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3、基数申报:以职工2021自然年度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不足12个月的折算成12个月的工资收入申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

4、系统操作:用人单位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下载模板,填报数据,复核确认无误后导入系统,确认提交。须填报上传《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

5、操作提醒:目前下载的模板中包含了1月6日前已离职(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信息,其缴费工资基数应正常申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不会启用),不会生成税务征缴数据。

6、用人单位已完成2022年度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在申报当月7-10日结算期后(即11日起),可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单位办事—社会保险—单位月缴费明细”模块查看2022年度员工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申报的2022年度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何时启用?

答:

1、2022年1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社一体化系统批量启用2022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21821元、下限4250元),并开展单位1月份月度结算。

2、2022年1月至3月单位月度结算期间,每月6日24:00关闭业务期后,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对上月11日至本月6日期间完成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缴费单位,启用年度缴费基数,并根据缴费单位年度已结算月份,按照启用后缴费基数与已结算缴费基数开展差额调整工作,并将应补征或扣减金额计入当月单位应征计划,统一开展月度结算。

3、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数据即行锁定。

4、缴费单位应在月度结算期关闭前及时核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缴费单位在同一月份的申报期内可多次申报,但每次申报必须是全员同时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例:用人单位在1月6号24点前可以多次申报,但1月7日生效后,在2022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申报期内均不可再次申报)。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起按该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下限已由系统调整为4250人员不再上浮110%。

 

三、用人单位如何进行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答:

1、申报期限: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6日止。

2、申报对象:以2021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2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2022年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3、基数申报:以职工2021自然年度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依据申报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4、系统操作:登录园区企业客户端“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模块,点击“系统生成”按钮,下载模板,修改并确认无误后导入系统进行“校验”,系统会根据导入的工资收入总额计算出月平均工资基数,并且与当前医疗(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匹配验证,生成医疗(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系统校验完成后请点击保存。

5、操作提醒: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企业客户端“申报查询”模块查询已申报未申报名单,已完成2022年度申报的人员“当前申报状态”显示为“2022年度已申报”;未完成申报的人员“当前申报状态”显示为“2022年度未申报”。

 

四、用人单位申报的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何时启用?

答:

1、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完成的缴费工资基数自用人单位申报时所属的结算月份开始启用(例:单位在2022年1月6日24点前完成申报,2022年1月7日生效)。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的,2022年3月7日起按该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下限已由系统调整为4250人员不再上浮110%。

 

五、用人单位通过企业客户端申报2022年度园区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否同步调整?

答:根据省市园区关于做好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须在申报期内按员工2021自然年度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为其申报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系统分别根据当前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自动匹配生成员工2022年度的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相当于进行医疗(含生育)保险年度申报的同时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的补充申报。医疗(含生育)保险和住房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控制,但处于二者上下限区间的缴费工资基数须一致。

 

六、用人单位在2022年1月份申请补缴2021年12月及之前的园区医疗(含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根据《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11】2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综上,用人单位2022年1月申请补缴2021年12月及之前的园区医疗(含生育)保险,按照2022年1月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

 

七、用人单位在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年度缴基申报模块导出的本单位人员名单,包含了2022年1月6日前已离职的员工、但2022年新入职的员工不在列,是怎么回事?

答:

1、2022结算年度申报对象为2021年12月在职职工。2021年12月在职、2022年1月6日前已离职(已退工停保)的应正常申报(其缴费工资基数不会启用),不会生成税务征缴数据。

2、2022年1月1日后新入职的人员,用人单位通过省人社一体化系统直接办理用人单位用工参保登记即可,办理时须为其直接录入2022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无须通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进行年度申报。

 

八、用人单位通过企业客户端申报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可以分批次申报吗?申报后是否可以重新调整?

答:

1、在2022年3月6日年度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在上月11日至本月6前的同一个月份的申报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按人员分批进行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同一个月份的申报期内可多次申报,以最后一次申报数据为准(例:用人单位在1月6号24点前可以多次申报,但1月7日生效后,在2022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申报期内均不可再次申报)。

2、请广大缴费单位在月度结算期关闭前及时核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情况,已启用年度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可以在每月的补充申报期内操作补充申报调整。

 

九、园区用人单位完成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和企业客户端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后,是否需要至中心柜面报送纸质档案材料及电子数据?

答:园区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员工全年工资收入,并接受职工监督,并在进行年度申报时,须按规定上传《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汇总表》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影像档案。完成上述申报后,无须至中心柜面报送纸质档案材料及电子数据。

 

十、用人单位通过企业客户端只进行了部分人员的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单位剩余未申报人员是否会按照2021年12月的缴费基数上浮110%自动生成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答:

1、园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市园区关于做好2022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最迟在2022年3月6日24点前完成本单位所有员工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完成2022年度医疗(含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的,自2022年3月7日起按该单位2021年12月份缴费工资的110%确定2022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下限已由系统调整为4250人员不再上浮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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