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文件精神,各省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2020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文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16%)。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做好社保缴费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