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公积金)基金征缴及业务经办管理,确保参保员工各项待遇正常享受,从2012年7月1日起中心开始着手推行规范申报缴费工作,并发布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申报缴费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苏园公积金(2012)14号)。2013年3月中心再次发布《关于规范园区社保(公积金)缴费的工作要求》,要求参保单位从2013年4月1日起,全面按照《通知》规定规范申报缴费。2013年7月1日,规范申报缴费与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相关联的程序上线,现就相关业务事项再次说明如下:
1、根据《通知》规定,采用按月申报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当月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完成当月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申报缴费工作。参保单位原则上以参保员工上月工资收入作为当月缴费基数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新入职员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个月起,按上一个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每月申报缴费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缴费时间节点进行申报缴费,务必确保最迟在每个月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当日完成当月申报缴费操作,且缴费托收账户留足足够缴费金额,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当月月底前完成扣款和财务入账(入库)。
3、参保员工的医疗保险(含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大病住院)、生育保险等待遇享受与申报缴费直接挂钩,每月1日中心系统将自动根据参保员工上月是否正常缴费入库来判断是否可享受相关待遇。若参保员工上月正常缴费,从当月1日起可按规定正常刷卡享受相关待遇;若参保员工上月未正常缴费,将从当月1日起暂停其医疗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及相关刷卡功能。
4、参保单位因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申报缴费或未在托收账户留足足够缴费金额,造成当月月底前无法完成扣款和财务入账(入库)的,由此造成参保员工无法享受相关待遇的问题由参保单位承担。
特此提示!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