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女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外)生育,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用人单位录用园区征地待安置人员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用人单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园区用人单位享受的“生育津贴”与“征地补贴”共用同一个社会化发放账户,由公积金中心按期统一社会化发放至用人单位缴交社会保险(公积金)的委托扣款账户、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银行进账单分别备注为“生育津贴”、“征地补贴”。
如用人单位需另外指定或变更社会化发放账户的,可携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单位账户资料,至中心3楼会员服务一科或11楼社会化服务科申请更新。
特此提示!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