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用公积金购房
共同买受人规定一:员工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或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住房共同买受人仅为第一买受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共同买受人规定二:员工在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仅动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其住房共同买受人可为第一买受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与第一买受人无直系亲属关系。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共同买受人仅为第一买受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
注:
1、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出现的房屋买方;
2、直系亲属是指第一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