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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2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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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园区调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了进一步提高园区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园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园管〔2010〕15号)。根据此次文件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园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调整一:提高公积金医疗保险待遇

  1.调整2010年度退休会员门诊医疗费用支用额度

  公积金A计划的退休会员,年度可支用额度不变,仍为70周岁以下9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1100元;公积金B计划的退休会员,70周岁以下的年度可支用额度由原来的850元调整为900元,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由原来的1050元调整为1100元,较上年增加5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1300元提高到1350元,较上年增加50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2009年度

2010年度

参保类型

A计划

B计划

A计划

B计划

70周岁以下

900元

850元

900元

900元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

1100元

1050元

1100元

1100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1300元

1350元

  2.提高门诊医疗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

  退休会员结算年度内的门诊医疗补助限额由原来的2500元提高到3000元,较上年提高了500元。

  会员在门诊补助定点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会员的门诊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退休会员的门诊医疗补助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90%。会员在门诊补助定点医院就医的,门诊医疗补助比例维持不变。

  具体如下表所示:

 

适用对象

自负金额

门诊补助限额

门诊补助标准

定点医院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在职会员

600

不变

2500

不变

60%

不变

70%

80%

退休会员

400

不变

2500

3000

70%

不变

80%

90%

 

  3.增加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

  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又增新病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纳入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管理。具体的结付标准是,在8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住院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具体如下表所示:


 

公积金特定门诊项目

结付规定

2009年度

2010年度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

  年度限额8000元, 结付90%

  重症精神病

  年度限额3000元,结付90%

不变

  门诊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年度限额3500元(其中超声乳化手术费用限价2500元,人工晶体费用限价1000元 ),结付90%

不变

  重症尿毒症透析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

  4万元以内,结付90%;

  4万元以上结付95%

不变

  调整二:调整公积金生育保险待遇

  1.将妇女病普查费用列入结付范围

  将参加公积金A、B类综合保障计划并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女会员,在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妇女病普查的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结付,支付标准为每次60元/人。妇女病普查基本项目包括体格检查(妇科)、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妇科B超检查、荧光检查、乳腺疾病筛查计六项。《通知》还规定,每两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为一个普查周期,首个普查周期从今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会员在每个普查周期内均可享受一次妇女病普查补助。

  2.调整男会员享受配偶生育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4月1日后男会员配偶生育的,生育补贴标准由原来的补贴医疗费用的50%,调整为定额补贴,而且增加了流产补贴项目,取消了男会员配偶的户籍限制。但《通知》同时也规定只有连续正常缴费10个月以上的A、B类计划男会员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生育第一胎的,才可以享受定额补贴。具体的定额补贴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3.提高女会员生育营养补贴标准

  4月1日后生育的女会员,符合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的,营养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700元。围产保健补贴标准不变,仍为1000元。

  具体如下表所示:

 

生育补贴项目

2009年度

2010年度

营养补贴

300元

700元

围产保健补贴

1000元

1000元

共计

1300元

1700元

 

  调整三:提高学生医疗保险待遇

  提高学生医疗保险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非住院大病特定门诊项目的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年度结付限额由原来的6000元提高到8000元,结付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90%。

  具体如下表所示:

 

门诊大病项目

结付限额

结付比例

2009年

2010年

2009年

2010年

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6000元

8000元

70%

90%

 

  调整四:提高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社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参保人员,4月1日后因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可享受一次性生育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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