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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申请

业务名称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申请
业务内容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待遇》
适用范围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谈药)施行分类管理,分为“双通道”管理药品(包括单独支付药品和仅按“双通道”管理药品)和常规乙类药品
政策依据
业务流程

01 线上办理
1.经国谈药定点医院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具体名单咨询各定点医院)诊断确需使用国谈药的,由责任医师填写《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后,责任医师及其所在医疗机构实时通过线上向医保部门报送备案。
2.中心按照规定审核国谈药品使用资格申请。
3.中心审核通过后,为参保人员新增对应病种和药品的备案记录。

02 线下办理
1.经国谈药定点医院国谈药医保责任医师(具体名单咨询各定点医院)诊断确需使用国谈药的,由责任医师填写《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经由本人提交至中心。
2.中心按照规定审核国谈药品使用资格申请。
3.中心审核通过后,为参保人员新增对应病种和药品的备案记录。

办理时限
需享受国谈药品待遇结算前
办结时限
即时业务,当场办结
所需材料
《参保患者“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用药申请表》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
疾病证明材料(包括检验报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可以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作为本人购取药的定点零售药店。
2.未通过“四定”备案的参保人员在使用国谈药时全额自费结算。已确定用药资质的参保人员在非国谈药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谈“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产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费结算。
3.经复查评估,不符合临床医学诊断使用国谈药标准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相应待遇。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复查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相关医保待遇。
4.购买未备案的国谈药“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药品(不同品规)无法享受待遇,需至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备案。
5.备案有效期期间,若购药时提示药品备案数量已用完,需至医院再次申请备案。
6.长居外地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申办,提供“掌上办”在线申请功能:参保人员可下载“园区社保中心”APP提交申请。
7.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享受国谈药待遇享受方式:
(1)已办理省内异地备案,且具有国谈药用药资质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国谈药相关备案),若购买纳入门特用药范围药品,可在就医地省遴选的国谈药名单中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应待遇标准直接划卡结算符合规定的国谈药费用,或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国谈药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若购买国谈门诊专项保障药品,可在就医地省遴选的国谈药名单中选择1家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国谈药定点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国谈药费用,按相应待遇标准直接划卡结算。
(2)已办理跨省异地备案,且具有国谈药用药资质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国谈药相关备案),可在就医地选择1家二级及以上跨省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为国谈药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国谈药医疗费用,纳入门特管理的药品直接划卡结算,门诊保障用药先现金垫付后,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的待遇标准办理零星报销。跨省零售药店发生的国谈药费用不予报销。
(3)已确定用药资质的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在异地发生符合规定的国谈药费用按照原规定结付比例的80%结付。未确定用药资质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国谈药相关待遇。
办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