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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业务名称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业务内容
《居民医保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 《居民医保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
适用范围
参加园区居民医保的人员,包括城镇居民(老年居民)、在校学生、少年儿童,被征地居民
政策依据
业务流程

01 发生门诊、门诊特定项目或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参保人员持相关自费医疗发票等报销材料提交申请

02 中心审核费用,确定医疗保险理付范围

03 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

04 中心办结业务后将结付金额发放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联账户

办理时限
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时的结算年度内办理,最长可延长至下一结算年度末。参保人员发生的自费 医疗费用,列入办理报销结付手续的年度累计
办结时限
登记制,十个工作日办结
所需材料
一、门诊费用: 1、门诊医疗费用凭证(发票原件及相关明细)、处方或病历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 1、发票原件、处方或病历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三、住院费用: 1、住院期间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 四、其他: 1、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 2、抢救需提供门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死亡记录及死亡证明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村料
注意事项
1、参保人可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直接结算,不用再至中心进行零星报销。
2、门诊特定项目需首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中心审批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并进行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 未事先审批的,发生此类费用仍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3、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按照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1)已办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异地就医类型,在就医地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
(2)2019 年 12月1日后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降低报销结付比例);
(3)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4)户籍或学籍在外地的本市参保学生,在其户籍地或学籍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5)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办事地点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本部及各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