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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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线下申请) |
业务内容 |
无 |
适用范围 |
园区参保人员及配偶(家庭)在苏州市内无房、租赁苏州大市内普通住宅自住,并按期支付租金,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原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现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
线下申请适用于缴存职工因租赁房源编码规则不统一、或房源信息同步不及时等客观原因,无法线上正常提交申请的;或单位派驻至苏州大市以外地区工作租房自住的;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委托的具有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代理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自住的情形。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至“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申请手续 02 “委托办理网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 03 对具有提取公积金租房资格的人员,“委托办理网点”审核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提取要求 04 符合提取要求的,“委托办理网点”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个人租房委托提取计划 |
办理时限 |
房屋租赁有效期限内(不含最后一个月) |
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1、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有效的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3、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婚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下的户口簿,单身人员现场填写《单身声明》; 4、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租赁合同须包括以下合同要素信息(涂改无效): (1)租赁房屋详细地址、幢、室; (2)租赁期限; (3)租金标准(月租金标准)及缴款方式;多人合租的须列明各自承担金额,若由一人全额承担,须提供支付人与其他承租人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人信息:姓名、证件号码,或租赁公司名称(盖公章); (5)承租人及合租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5、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一份(含房产证编号、房源、房屋所有权人、发证单位印章等); 6、租赁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或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苏州市区(含吴江区)范围内无房证明;如租赁房源所属地为昆山、常熟、太仓、张家港,须提供租赁房源所属地的无房证明,已婚的夫妻双方均须提供无房证明; 8、与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直接委托的具有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代理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须提供该公司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 9、单位派驻至苏州大市以外地区工作确需租房自住的,须提供单位派驻证明、派驻地无房证明。 |
注意事项 |
1、线下申请适用于缴存职工因租赁房源编码规则不统一、或房源信息同步不及时等客观原因,无法线上正常提交申请的;或单位派驻至苏州大市以外地区工作租房自住的;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委托的具有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代理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自住的情形。
2、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3、租房提取如配偶代办的,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如提取人因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为提取人的直系亲属,并持关系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代为提取; 4、租房提取由单位代办的,单位经办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提取人签署的委托书及租房材料办理。 |
办事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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