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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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线上申请) |
业务内容 |
无 |
适用范围 |
园区参保人员及配偶(家庭)在苏州市内无房、租赁苏州大市内普通住宅自住,并按期支付租金,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线上申请适用于申请人直接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登录官方微信公众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点击“自助服务—个人中心—个人租房委提—个人租房委提申请”进行登录信息验证 02 完成实名验证,填写个人婚姻状况,系统审核申请人(含配偶)是否具有提取资格,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满足提取条件 03 申请人如实填报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房源区域、产证编号、所有权人姓名、证件号码、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元/月)、签订日期等信息,并上传像素清晰、要素完整的住房租赁合同电子文档 04 系统核验申请人填报的租赁房源是否真实有效,租赁合同要素是否完整,房源信息是否准确,初审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版《苏州工业园区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申请表》,申请人确认后提交审核 05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中心审核通过的,生成个人租房委托提取计划; 审核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结果 |
办理时限 |
房屋租赁有效期限内(不含最后一个月) |
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所需材料 |
请准备以下材料,根据界面提示输入 (1)产证复印件(含产证编号页) (2)所有权人姓名、证件号码 (3)住房租赁合同 |
注意事项 |
1、线上申请适用于申请人直接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
2、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3、如缴存职工因租赁房源编码规则不统一、或房源信息同步不及时等客观原因,无法线上正常提交申请的;或单位派驻至苏州大市以外地区工作租房自住的;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委托的具有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代理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自住的,可按线下申请规定至柜面提交个人租房委托提取申请。 |
办事地点 |
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