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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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员工产检费用刷卡结算 |
业务内容 |
《参保女员工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参保女员工享受产前检查待遇条件》 《生育定点医院名单》 |
适用范围 |
参加园区生育保险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及居民医保女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
政策依据 |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苏府办〔2019〕195号)》 |
业务流程 |
01 女参保人员妊娠并至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办理生育登记 02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卫生健康部门生育登记单据,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 03 定点医院门诊收费窗口收费员确认其享受产前检查待遇资格,为其进行产检登记,并按照生育保险规定进行结账 04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并刷卡结算相关费用 05 定点医疗机构凭月度费用汇总表等材料,于次月与中心结算产检费用 |
办理时限 |
产检就诊结账时 |
办结时限 |
在就诊结账时实时结算 |
所需材料 |
本人社会保障卡 |
注意事项 |
1、参保女员工必须先至苏州市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否则无法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2、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的待遇享受期,从其在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围产保健卡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前产生的产检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
办事地点 |
各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