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
工伤待遇申请 |
业务内容 |
《工伤保险待遇》 |
适用范围 |
已经认定为工伤并治疗结束的职工 |
政策依据 |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
业务流程 |
01 1、用人单位在收到受伤害职工劳动鉴定结论或因工死亡认定后,携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02 2、中心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办理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材料进行 |
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
办结时限 |
20日内 |
所需材料 |
1、《G2: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本表由单位在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填写,一式一份。 2、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复印件;工伤治疗费用发票、康复治疗费用发票、康复治疗评价通知单、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费用发票、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申请表等材料原件。 3、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明确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附调解笔录);若发票原件被法院或者保险公司留存,则提供发票复印件加盖留存单位的公章,同时提供理赔明细。 |
注意事项 |
工伤治疗不能刷卡,否则会影响待遇享受。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