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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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 |
业务内容 |
无 |
适用范围 |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或领取居民养老金期间,符合享受征地保养金的、或者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的,或者死亡的,参保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提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存储额中非政府补贴部分资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地所属社区申请,社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园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申请表》,社区在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整理后递交所属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属社工委 02 街道人力所或社工委审核社区递交的提取申请材料,在审核通过的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并且填写《园区居民社会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汇总表》,每月5日前将一次性提取申请表、汇总表等申请材料整理后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03 中心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按规定办理一次性提取 |
办理时限 |
依照申请人申请日期 |
办结时限 |
无 |
所需材料 |
1、申请人身份证、以及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办理死亡提取,需提供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与死亡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其他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 3、《居民养老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表》一式三份 4、《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
注意事项 |
1、一次性提取由申请人至户籍所属地社区提出申请,由社区汇总至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所属社工委,统一由人力所或社工委至中心代办; 2、办理死亡提取时,符合领取一次性丧葬费条件的,同时进行发放。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