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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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刷卡结算 |
业务内容 |
《参保女员工生育待遇标准》 《参保女员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 |
适用范围 |
参保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女员工在生育定点医院发生生育及计划生育费用时刷卡结算适用本流程。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2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10号)》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苏府办〔2019〕195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保医[2016]24号)》 |
业务流程 |
01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所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生育或计生登记单据至生育定点医院就诊 02 情况一: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及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单据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处进行住院登记。住院处工作人员确认其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03 情况一:参保人员住院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04 情况一:出院结账。自费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中心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05 情况二: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门诊挂号后,到产科或计划生育科就诊,选择计划生育手术具体项目(包括计划内因病理原因流产、引产)。 06 情况二: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及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单据到门诊收费窗口,由门诊收费员确认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按照生育保险规定进行结账。 07 情况二:参保人员到产科或计划生育科做计划生育手术(包括计划内因病理原因流产、引产)。 08 定点医疗机构凭月度费用汇总表及卫生健康部门登记单据等材料,于次月与中心定额结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09 中心按规定,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营养补助直接发放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联账户。 |
办理时限 |
无 |
办结时限 |
生育医疗费在就诊或出院结账时实时结算。生育(含因生育引起的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当月)的,生育津贴于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不足10个月的,生育津贴于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且职工产(休)假期满次月支付。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在职职工于其生育津贴拨付之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于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之次月支付。 |
所需材料 |
本人社会保障卡 |
注意事项 |
1、参保女员工必须先至苏州市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否则无法享受相关生育待遇。
2、职工产(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实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津贴可全额计发。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3、参保女员工因病理原因流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4、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刷卡结付。 |
办事地点 |
各园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