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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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内容 |
无 |
适用范围 |
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此处直系亲属是指患者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
政策依据 |
《关于转发《关于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参保员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基金的通知》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明确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额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明确缴存职工患重病提取额度的通知(苏房金60号)》 |
业务流程 |
01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02 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将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准支出金额 03 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卡(或绑定的银行卡)于申请核准的3个工作日内可至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
办理时限 |
无 |
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所需材料 |
1、首次提取需提供县(区、市)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包括出院小结或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只提供发票复印件须加盖治疗医院或医疗结算机构印章;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另须提供患病者身份证原件及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6、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须提供: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并提取申请人、代办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注意事项 |
提取方式:参加甲乙类参保计划的人员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可申请每年提取二次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重病治疗费用个人自负和个人自费部分(重病治疗费用凭证一年内有效),根据医疗保险结付后的个人实际承担的现金支付金额审核为准。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