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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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就医 |
业务内容 |
《参保对象》 《筹资标准》 《帐户管理》 《参保登记》 《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救助》 《就诊及结算规定》 《就医凭证管理》 |
适用范围 |
参加园区居民医保的人员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整合完善园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 |
业务流程 |
01 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至定点医疗单位就医 02 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认定,经确认后,参保人员方可持卡就医 03 治疗结束后,参保人员直接凭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 |
办理时限 |
发生费用实时刷卡结算 |
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所需材料 |
社会保障卡 |
注意事项 |
(1)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刷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用现金支付医疗专户存款不足支付及应由参保人员自理或自费的费用,其余费用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2)门诊特定项目、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项目需首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中心”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并进行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 (3)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按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①按规定办理转外、居外(驻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③因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④社会保障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社会保障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已经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可持卡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刷卡结算,不能再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
办事地点 |
定点医疗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