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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就医

业务名称
持卡就医
业务内容
《医疗保险结付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 《住院治疗》 《门诊治疗结付范围和结付标准》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 《基本医疗保险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参加园区医疗保险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人员。 注:参加园区医疗保险的参保员工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自办妥退休医疗审批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退休医疗待遇。
政策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业务流程

01 参保员工持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医疗保险病历》至定点医疗单位就医。

02 定点医疗单位进行身份认定,经确认后,参保员工方可持卡就医 。

03 治疗结束后,参保员工直接凭社会保障·市民卡结算医疗费用。

办理时限
发生费用实时刷卡结算
办结时限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障·市民卡; 2、《医疗保险病历》。
注意事项
1、门诊特定项目需首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中心审批确认后,方可持卡就医并进行医疗费用的刷卡结算。 未事先审批的,发生此类费用仍按普通门诊进行结算。 2、已经领取公积金会员卡的参保员工在可持卡就医的定点医疗单位就医、配药,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刷卡结算,不能再到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3、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至中心办理现金结算: (1)按规定办理转外、居外(驻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如在外地发生的费用另需提供在外证明); (3)门诊特定项目中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及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4)因社会保障·市民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5)社会保障·市民卡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6)首次参保,按规定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社会保障·市民卡期间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 (7)退休人员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医疗审批手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事地点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