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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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内户籍人员灵活就业参保登记(养老保险) |
业务内容 |
无 |
适用范围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就业登记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
业务流程 |
01
渠道1: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
(https://jshrss.jiangsu.gov.cn/index)
02 本人凭中心盖章的L3:《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报表》到苏州银行各网点办理委托缴纳社保手续 03 待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同步至税务征缴系统后,个人通过税务网办渠道缴费 |
办理时限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所需材料 |
申请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
注意事项 |
1、符合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的人员,须先办理失业金申请手续,再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失业人员参加灵活就业,只需单独交养老,医疗由社保经办机构代扣代缴。失业待遇终止后次月15日前,灵活就业人员可至中心柜台办理参保组合变更,参加灵活就业人员普通缴费组合。如未至柜台办理手续的,则视为继续单独缴交养老,医疗缴费终止,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终止享受。 2、甲类计划人员申请转灵活就业,若存在住房摊还计划的,需先至中心住房科办理摊还终止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后不可再申请转为甲类计划。 3、 灵活就业人员从正常缴纳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须每月18日前在委托的扣款账户上存入足够扣缴的金额,每月由园区农行根据委托人选定的档次金额代缴园区社保。存款不足支付当月的,作当月未缴费处理。今后若申请补缴,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按补缴规定执行。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医疗保险费所对应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园区灵活就业缴费档次金额一般每年7月调整,请届时关注园区公积金网站公告,及时调整扣款账户金额,保证当年7月及之后扣款帐户上有足够金额扣缴。 5、灵活就业人员发生就业、退休、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需终止缴费的,请在当月15日之前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减少手续。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如死亡原因为减少,请代办人员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填写《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减少表》(L2)二份至“中心”柜台办理。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中心街道社区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