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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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待安置人员区外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区外参保) |
业务内容 |
《待安置人员》 |
适用范围 |
2004年1月1日之前被征地(被动迁)产生、2009年1月1日起在园区以外统筹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园区待安置人员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苏园管[2008] 38号)》 |
业务流程 |
01 待安置人员在园区以外统筹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费(先缴后补) 02 待安置人员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及10月15日至10月31日,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区外参保缴费明细至中心或基层科申请前半年度参保补贴 03 中心将审核无误的补贴申请导入系统生成区外参保补贴明细,并于每年5月15日及11月15日向园区财政局请款,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将补贴用款足额拨付至中心 04 中心制作银行社会化发放清册,在收到财政局拨付的补贴用款第2个工作日,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至本人提供的农行账号 |
办理时限 |
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及10月15日至10月31日(限工作日)申请前半年度区外参保补贴 |
办结时限 |
财政拨款到账的第2个工作日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 |
所需材料 |
1、待安置人员身份证原件,首次申请补贴人员须同时提供复印件。 2、待安置人员区外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和医疗缴费的,须提供养老缴费明细和医疗缴费明细)。 3、本人农行账号复印件(首次申请须提供)。 |
注意事项 |
1、待安置人员区外参保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申请人须在每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及10月15日至10月31日(限工作日)申请前半年度区外参保补贴。 2、首次申请区外参保补贴,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农行账号复印件。 3、待安置人员在社区申请一次性补缴年限加上已享受待安置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4、待安置补贴与园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重残补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等)不可以重复享受。 |
办事地点 |
中心基层科服务网点、中心本部服务大厅二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