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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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实时医疗救助 |
业务内容 |
《参保人员实时医疗救助》 |
适用范围 |
1.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
2.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人员); 3.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困境儿童(以下简称困境儿童); 4.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 20 世纪 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退职职工); 5.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边缘人员); 6.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其他困难家庭重病重残对象(以下简称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 7.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支出型大病人员); 8.本市民政部门核定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临救大病人员); 9.本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10.总工会核定的本市特困职工救助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1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等级达到视力、听力、言语、肢体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一至四级,以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已完全丧失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12.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政策依据 |
《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
业务流程 |
01
实时医疗救助资格由民政局、总工会(即园区社会事业局扎口管理)通过数据专线传输提交申请,由中心统一审核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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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前 |
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所需材料 |
1、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后,户口本复印件 2、经民政部门或总工会盖章确认的《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人员审核表》 3、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 |
注意事项 |
分类设定救助限额和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困境儿童、精减退职职工、低保边缘人员、困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支出型大病人员、临救大病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享受以下实时医疗救助待遇。
1.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免收诊疗费(包括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一般诊疗费等非专家非特需类诊疗费)。 2.每一结算年度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门诊、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的总限额为30万元;门诊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万元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住院自付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规定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对应比例进行救助;特困人员、困境儿童救助比例为100%,其他对象救助比例为85%。 3.经审核享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期)和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的救助对象,门诊与住院共用救助限额,其门诊自付费用在30万共用限额内由医疗救助基金分别按 85%、90%、95%的比例予以救助。 4.享受实时医疗救助待遇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救助对象,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病和门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保支付封顶线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95%的比例进行救助。 |
办事地点 |
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