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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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女员工生育医疗费用柜面报销 |
业务内容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
适用范围 |
失业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2号)》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0〕10号)》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苏府办〔2019〕195号)》 |
业务流程 |
01 失业女员工携带相关生育报销凭证报中心 02 中心审核费用,确定生育报销类型及生育保险理付范围 03 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 04 中心于十个工作日内将生育医疗费结付金额发放至失业女员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联账户 05 中心按规定在结付生育医疗费用的次月,将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至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银联账户。 |
办理时限 |
无 |
办结时限 |
登记制,失业女员工生育医疗费待遇十个工作日办结。生育分娩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于生育医疗费用结付之次月支付。 |
所需材料 |
失业女员工生育报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 2、住院期间费用清单、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注意事项 |
1、失业女员工必须先至苏州市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若至中心办理业务时,国家医保平台上无法查询到相关生育联系单信息,则后续业务无法办理。
2、失业女员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3、失业女员工因病理原因流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刷卡结付。 5、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