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
因病或非因工伤死亡待遇审批 |
业务内容 |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亡故待遇》 |
适用范围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及养老金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养)人员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亡故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于其死亡当月月底前,到中心为其缴清社会保险(公积金)款项,办理人员退工手续 02 用人单位或亡故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填写《园区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请表》,报中心办理参保员工死亡申报手续 03 中心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发放亡故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提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余额 |
办理时限 |
死亡并办理减少手续后 |
办结时限 |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所需材料 |
单位或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应在参保人员死亡后三十天内,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办理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并提取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手续: (1)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与死亡参保人员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户口本等) 注:如因数据推送滞后,信息系统暂时无法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的,直系亲属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办理业务;如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可留下联系方式,待数据可查后,由中心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直系亲属前来办理业务。 (3)《D2:苏州工业园区参保人员亡故待遇申请表》一份 |
注意事项 |
(1)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死亡的省内户籍人员,代理人应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统一归集到原参保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省外户籍人员,代理人可申请清退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2)参保人员直系亲属办理亡故待遇申请时,需先将死亡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按规定归集后,然后享受亡故待遇。为确保待遇的按时享受,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应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