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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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企业在职职工) |
业务内容 |
《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退休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 《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 《特殊工种》 《基本养老金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及调整》 《待遇领取地为园区》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年限》 《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
适用范围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五年,同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参保员工。(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人员除外)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用人单位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同时在缴清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办理完合同解除手续后,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来中心申请退休待遇审批 02 中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根据参保员工材料,认定该人员出生日期、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结合实际缴费信息,确定退休时间、退休类别和退休工龄。审核完成参保人员退休资格审批后,当场进行退休资格复核和退休待遇核定。 03 退休待遇审批通过后,当场发放退休证和《苏州工业园区参保人员定期养老待遇审批表》 04 中心在完成退休待遇审批后,从参保人员核定退休时间之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05 其中,当参保员工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退休资格审批经中心审核不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按规定符合补缴或后延缴费的,申请补缴或后延缴费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养老金审批手续;既不符合补缴,也不符合后延缴费,且待遇领取地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经员工本人申请可进行退出工作岗位个人帐户的一次性提取,同时终止社会保障关系。 |
办理时限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完成社保缴费并在系统中办理完合同解除手续后 |
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所需材料 |
办理退休资格审批需带以下材料: ① 《D1:苏州工业园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业务申请表》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介绍信各一份 ③《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提供); ④《劳动手册》; ⑤原始档案(能证明参保人员工作履历、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工资演变情况、特殊工种审批等的原始档案材料); ⑥近期一寸证件照片一张; ⑦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通知书原件(申请办理病退的参保人员需提供); 其中①②⑥为必备材料,③④⑤非必备材料。③④为核对1992-2000养老缴费使用,⑤为审核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工龄使用 (申请表可至中心网站“下载专区-表格下载”中下载) |
注意事项 |
1、申请退休资格审批前需将园区外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统一归集至园区,完成转移接续手续。
2、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时,单位为员工缴清退休当月社保并办理完合同解除手续后,准备相关退休审批材料至中心申请退休待遇审批。 3、参保人员如有人事档案材料的,需由用人单位在来办理退休待遇审批前办理相关调档手续(调档手续请咨询员工人事档案所在地的档案托管机构)。 4、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人员需在《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下发之日的三个月之内带齐材料来中心办理手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需进行重新鉴定。 5、个人不能携带本人档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6、其余特殊情况以柜面审核为准。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