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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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一次性提取 |
业务内容 |
《购房动用》 《购房一次性提取及偿还购房贷款房源范围》 《园区住房公积金委托办理网点地址、业务受理范围及注意事项》 |
适用范围 |
以下参保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及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乙类参保人员; 2.参加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员工(包括原A类员工)转为参加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或转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3.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参保人员。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关于明确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参保员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申请人带齐材料至业务柜面(指中心或委托办理网点“园区公积金专柜”,详见“办理地点”提示,下同) 02 业务柜面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3 业务柜面将信息录入系统,出具《购房一次性提取明细表》,申请人确认签字 04 业务柜面进行系统核对,中心即时进行社会化发放 05 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绑定的银行卡)于申请核准的3个工作日内可至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
办理时限 |
①买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需在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办理; ②购买拆迁安置住房,需在拆迁部门专用收款收据(或定销房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办理; ③其他提取均需在规定票据开具之日起的二十四个月内办理 |
办结时限 |
当日 |
所需材料 |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存量成套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1)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购房款或售房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存量成套住房的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或购买定销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 ①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已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置房购买人需携公证书、《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被拆迁人和定销安置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4)买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买受人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提取的需提供:同一户号的户口簿、提取人与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可提供当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房屋易主证明原件,或加盖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章的房屋出售合同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当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房屋易主证明原件,或加盖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章的房屋出售合同原件。 (7)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自建、翻建、大修住房 (1)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契约(张家港、吴中区为房改售房审批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需提供: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的《苏州市市区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申请表》、《使用权转让变更通知书》,变更后的《苏州市直管公有住房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自建、翻建及大修住房的需提供: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建造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施工进度照片; (3)买受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 (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再次购房动用的: ①如前次动用房屋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如该房屋已出售的,也可提供当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房屋易主证明原件,或加盖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章的房屋出售合同原件; ②如前次动用房屋仅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未动用过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该房屋已出售的,需提供当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房屋易主证明原件,或加盖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章的房屋出售合同原件。 (5)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注意事项 |
根据中心业务分级授权管理规定,中心本部服务大厅不受理应至委托办理网点办理的住房保障业务。
委托办理网点业务受理范围详见《园区住房公积金委托办理服务网点地址、业务说明及注意事项》。 请前往中心网页链接查看:https://www.sipspf.org.cn/publish/main/357/2019/20190222183739594968046/20190222183739594968046_.html |
办事地点 |
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委托办理网点 请前往中心网页链接查看:https://www.sipspf.org.cn/publish/main/357/2019/20190222183739594968046/20190222183739594968046_.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