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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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居住退休人员资格认证 |
业务内容 |
无 |
适用范围 |
园区居住退休人员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
业务流程 |
01 每年4月1日起,社区通过上门走访、集中登记或与当地派出所核对等形式对所辖范围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 02 社区将通过认证人员录入信息系统(当年6月5日前通过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待遇) 03 逾期未通过认证的,从当年7月1日起暂停其养老金发放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04 对“认证暂停”的退休人员,社区根据信息系统的查询结果及时上门了解情况 05 情况一:经证实仍健在且符合继续享受社保待遇条件的,社区于每月6日-15日期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街道社区盖章的健在证明。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中心。中心审核后,从退休人员补办资格认证手续次月起,恢复其养老金和医保待遇享受,并补发“认证暂停”期间的养老金。 06 情况二:发现退休人员已死亡或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社区及时经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或社区工委报中心,中心停止或暂停其养老、医疗等社保待遇的享受。 |
办理时限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所需材料 |
无 |
注意事项 |
1、认证过程中发现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有误的,社区及时在退管系统中进行更正,并至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退休人员如发现在认证期后养老金停发的,应及时与所在社区取得联系,办理待遇恢复 |
办事地点 |
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