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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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男员工配偶生育费用柜面报销 |
业务内容 |
《参保男员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标准》 《参保男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参保男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
适用范围 |
参保男员工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男员工的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未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结付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22〕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5〕2号)》 《关于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待医〔2019〕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贯彻意见(苏府办〔2019〕195号)》 |
业务流程 |
01 参保男员工携带相关生育报销凭证报中心 02 中心审核生育类型(流产、顺产、难产或多胞胎) 03 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 04 中心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参保男员工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联账户 05 中心按规定,将护理假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
办理时限 |
无 |
办结时限 |
当场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十个工作日到账。 |
所需材料 |
1、社会保障卡 2、夫妻双方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 3、配偶未就业、未参保的诚信承诺书 4、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及明细清单 |
注意事项 |
1、男员工未就业配偶必须先至苏州市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服务信息,若至中心办理业务时,国家医保平台上无法查询到相关生育联系单信息,则后续业务无法办理。
2、参保男员工配偶在发生生育、流产费用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3、参保男员工配偶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的,除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外,生育或病理原因流产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不享受产前检查、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等其他生育保险待遇。 4、参保男员工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5、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保和公积金中心 |